原文刊載於:上報
「32元電鍋案」近期引發社會熱議,雖然後續有「是否真有拾荒婦」的討論,但長期以來《貪污治罪條例》法定刑動輒為5年以上確屬過苛。
類似的新聞跟討論,早就不是第一次了。
2022年4月,總統決定特赦「韓豫平、張淯森貪污案時」,媒體就以「小額貪汙判重刑惹議 法務部將修法」為題進行報導,並指出最高法院的法官也認為法務部應修法。法務部作為《貪污治罪條例》的主管機關,當時的蔡清祥部長也表示將研議修法。
2024年3月11日法務部預告修法草案,研議將近2年,法務部對於上述爭議的處理,竟只是針對「情節輕微且不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案件」,從現行的「得減刑」,改成「得減刑或免刑」。2024年5月31日,法務部將修法草案報行政院,但又遲至今(2025)年8月15日才完成審查。
法務部修法的内容姑且不論。這樣的修法效率,很不合理吧?但在法務部卻是「屢見不鮮」!
2017年最高法院針對員警使用GPS進行偵查的行為判決有罪確定,科技偵查的立法必要性浮上檯面。但遲至2020年9月,法務部才首次預告「科技偵查法」草案;最後搭上「打詐」的政策列車正式三讀通過,則已經是2024年7月的事情了。
近期被害人團體大力推動的「兒少性犯罪延長追訴權時效」的改革,早在2022年10月衛福部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會議中,便決議請法務部研議改革;但遲至2024年後被害人團體再三疾呼,法務部才終於在今年8月預告草案。
這類的例子不勝枚舉。更不用說研議十年、落後世界二十年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一直要到今年1月通過!
距離上一次法務部主動、超前地提出有前瞻性、改革理想的修法,是什麼時候?曾經有過這樣的例子嗎?法務部到底在忙什麼?
「32元電鍋案」背後的法律問題,除了早就應該修法解決,在修法的方向上,具有誠意、專業的修法也不是加上「得免刑」,而應該依照刑法學者的批評,全面檢討整部《貪污治罪條例》法定刑過重等問題。
法務部拖沓的修法,導致台灣社會又要浪費寶貴的資源討論同樣的議題;因法律不當而蒙受不利後果的人民,則只能自求多福。
「32元電鍋案」背後真正的法律困境,早已不單是《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法問題,而是法務部對修法的步履蹣跚,正在阻礙台灣社會的進步。
※作者黃旭田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呂政諺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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