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刊載於:天下獨立評論
在被害人勇敢站出來發聲、爭取下,法務部終於預告修正《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的相關規定,延長對兒少性犯罪的追訴權時效。雖然法務部研議的草案內容尚待商榷,但此一修法趨勢可說是大勢底定。
其實,類似的修法早就在國外行之有年了;但我國的修法,從頭到尾都需要民間推動才能有進展。更何況,本次修法若要亡羊補牢,真正重視被害人權益、保護被害人,至少還有3個方面必須同時處理。
起訴被告但拒絕發補償金給被害人,道理何在?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性侵害被害人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但必須在案發的5年內申請。然而,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權時效則長達10年以上;只要未超過,被害人都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起訴加害人。
如此一來,就會發生相當矛盾的一幕:被害人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也認定有犯罪被害並起訴被告;然而,因為補償金的時效短非常多,被害人若比較晚申請補償,同一個地檢署的補償審議會,就會一毛錢也不予補償。這樣對待被害人,道理何在?
這個問題由來已久,舊法下補償金的請領時間更只有2年而已,尤其在宣導不足的情況下,很多民眾根本不知道有這筆補償金可以請領。法務部難道不應該解決此一問題,並認真考慮補償過去因此被拒絕賠償的被害人嗎?
此外,目前雖規定犯罪被害時若為未成年,被害人可以於成年後5年內請求補償金。但根據法務部一貫的解釋,因為舊法不存在此一規定,因此只要2年的時效一過,被害人也不能主張「成年後5年內」的有利規定。對於現在已經成年的性侵害被害人、社會上矚目的狼師案件,絕大多數的被害人都無法拿到補償金。這就是我們國家現在對待被害人的方式。
暖暖協會和公督盟今年3月召開記者會,盼用自身案例,讓司法看見倖存者的追訴期困境。圖片來源: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 臉書專頁
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仍只有2年
這也是一個老問題了。不論是性侵害、殺人、強盜等案件,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請求權原則依法原則上就是2年。只要超過時效,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不賠償。
除了時間短之外,違反一般民眾直覺的是:被害人就算對上述案件提出「刑事告訴」,也不會讓「民事賠償」的時效停止計算。如果案件偵辦得比較久或是較晚提出刑事告訴,被害人切記要自行先去民事法院起訴被告,以免超過時效。
針對兒少性侵害的事件,目前也沒有看到修法的研議。因此在民事賠償的時效上,原則上就是案發後2年。雖然說加害人被起訴後為了請求法院輕判,就算在民事請求權的時效已經超過,仍可能會主動賠償被害人,但對於被害人而言,合理的請求權時效應該是他們的權利,而不是加害人請求輕判的籌碼。
因此,除了針對兒少性侵害事件修法外,或許在民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及起算上,需要更大範圍的檢討。
突襲觸摸罪必須在6個月內提告,是否過短?
對於比較嚴重的「性侵害犯罪」,修法方向是要從被害人成年起開始起算追訴期,這將大幅提高追訴期間;而針對「性騷擾行為」,申訴期間也被延長到2年(權勢性騷擾3年),就未成年人被害的情形,申訴期間也被延長到被害人成年起3年內。
然而,嚴重程度介於兩者之間的「突襲觸摸罪」,告訴期間卻僅有短短的6個月。
因應本次修法,「突襲觸摸罪」的告訴期間是否要調整?除了考慮配合前述的修法方向外,仍應考慮其「告訴乃論」的特性,有意讓被害人能夠自主決定以何種方式追究加害人的責任。此部分的修法方向尚有討論空間,主管機關也應主動積極研議、收集各方意見。
羞恥必須轉向
根據法務部統計,近20年來曾因性暴力提告,卻因時效因素而給予不起訴的倖存者,共有1,097位。肇因於權力不對等與社會長期積累的羞恥感,性暴力倖存者往往難以對外求助。
迄今,已有37名倖存者參與釋憲,以群體力量追求正義,希望扭轉社會刻板印象,讓羞恥轉向,將責任回歸加害人。若政府不主動改革,每一次的時效門檻,都將讓被害人更孤單、讓正義更遙遠。
請問政府機關,是否還願意對被害人多做什麼?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政策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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