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節錄呂政諺律師受訪片段。報導全文,請見:報導者
……(前略)。
「過去大部分釋字在處理刑事訴訟被告人權的部分,被害人相對著墨很少,」參與撰寫本次釋憲案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呂政諺表示。
從較宏觀的角度來看,在此之前少數討論到被害人權益的釋憲案,僅有釋字297號(界定被害人的定義)、 507號(被害人有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偵查、追訴、審判之權利)、789號(性侵被害人警詢筆錄可作為證據)、805號(少年事件被害人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等。背後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在我們的司法制度設計,是以被告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為「主體」,一切的程序保障與訴訟活動的核心,都圍繞在被告身上,被害人在其中只是「客體」。
藉由此次釋憲案,性侵受害者從暗處現身,從客體翻轉成主體。然而對大多數經歷過性侵害的當事人而言,難說出口的困境並非罕見。
……(中略)。
「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刑法》會特別敏感,在行政法上,各種利益權衡下比較可以讓步,但《刑法》因為涉及的是國家透過公權力處罰人民,所以它是各種法規範最嚴格的,」呂政諺表示,當憲法法庭重啟、大法官正式開啟討論之後,溯及既往與否是這次釋憲案要面臨的最大挑戰,白話就是:假如今天有一個行為,在過去不是犯罪,現在卻被定義為犯罪,那麼就不能以之後的規定,處罰之前不是犯罪的行為。
呂政諺提到,無論追訴權時效前後的長短變化,從過去跟現在,兒少性侵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追訴權時效的延長及溯及,並不是突襲性地處罰『原本刑法不處罰的行為』,因此不屬於絕對禁止的情形。」眼前最近的例子,就是2009年修正《刑法》80條,把致人死亡案件最高30年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刪除,改成國家可以永久追訴。
呂政諺進一步指出:「加害人在犯罪前後,相信自己躲避多久的追緝就可以脫免刑事責任,並非是值得保護的利益。再考量到加害人利用兒少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狀態,以及其可能居於法定代理人、指導者的優勢地位,有很充足的理由,例外地將延長後的追訴權時效,溯及性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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